原告:湖南东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余革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瑾,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敏,总经理。
原告湖南东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东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东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包 莉
书记员:马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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