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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乐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正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湖南乐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李佳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清,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管闽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环,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乐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正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同年8月10日,本案因案情复杂依法转普通程序审理。同年11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乐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69.20元,减半收取计2,88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才良

书记员:杨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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