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彭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均福、秦秋香,湖南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正昀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吉辰。
上列当事人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3,062,500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正昀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62,500元,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正昀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正昀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正昀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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