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沈剑锋,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维赫,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娟,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佳彬。
原告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康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正平
书记员:陈晓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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