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沈剑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维赫,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娟,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顾云锋,董事长。
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学敏,董事长。
原告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阅丰公司”)、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2月18日、4月8日两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维赫、吴文娟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阅丰公司返还货款1,257,060元并取回在原告处的相应产品;2.被告阅丰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915,657元;3.被告斐讯公司对被告阅丰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初,斐讯公司为市场需求,对其研发的电子产品开展“0元购”活动,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取得K码,可在12个月内通过绑定的联壁金融APP应用取得购买款项。2017年4月,斐讯公司长沙办事处员工与原告联系,称阅丰公司由斐讯公司控制,要求原告与阅丰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分销产品,并约定因阅丰公司原因终止销售产品,如不影响产品二次销售,阅丰公司接受原告退货等。2018年6月,联壁金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调查,“0元购”活动终止,原告销售出的产品无法回收货款,且库存货值1,257,060元产品未销售,阅丰公司应依约回购。双方业务实际由斐讯公司联系,阅丰公司由斐讯公司完全控制,且与斐讯公司共用经营场所,构成混同,斐讯公司应对阅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明确其第2项诉讼请求中损失为因“0元购”终止导致原告货款2,915,657元无法收回造成。
被告阅丰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阅丰公司并未终止销售双方协议项下产品,产品仍在正常销售中,原告无权要求退货;2.“0元购”活动是否停止不影响原告与消费者间产品买卖,双方也未约定全部产品都参加“0元购”活动。原告采用的赊销方式系其自行制定的销售策略,与阅丰公司无关,相应无法收回货款的经营风险应自行承担。
被告斐讯公司辩称:斐讯公司与原告间无直接业务或合同关系。斐讯公司系阅丰公司股东之一,却非合同关系相对方;原告所提供的邮件等,发件人并非斐讯公司员工,与斐讯公司无关;阅丰公司与斐讯公司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不存在混同,阅丰公司公章使用并不需斐讯公司同意。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0日,原告与阅丰公司签订《2018年渠道合作伙伴协议》,约定阅丰公司授权原告作为湖南省PHICOMM产品代理商;阅丰公司向原告供应斐讯LD-563血压计等产品,原告发货前支付全款;在原告没有违约情况下,阅丰公司根据原告累积提货量给予相应年度返利;在协议有效期内,由于阅丰公司原因终止销售约定的产品,且该产品为阅丰公司活动礼品K码产品,原告仍有K码涂层完好的未销售产品,且该部分产品的现状不影响二次销售,则阅丰公司接受原告退货。后原告多次向阅丰公司下单,以单价420元每台订购斐讯LD-563血压计。原告全额付款后,阅丰公司发货。
原告与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市分公司、长沙县分公司等多家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向各分公司出售斐讯产品,分公司按约支付货款;斐讯产品均参与“0元购”K码返现活动,原告同意分公司在收到已销售斐讯系列产品全额返现后,再向原告支付全额货款。
现原告处还留存斐讯LD-563血压计产品2993台,采购单价计算,货值1,257,060元。
2018年6月21日,斐讯公司向各核心合作伙伴发出《关于联壁问题的书面函》,称为保护客户和用户利益,斐讯决定对参加斐讯联壁营销活动的消费者,斐讯承诺已售出斐讯与联壁合作产品的K码由斐讯负责联系第三方进行兑现,将通过技术手段转到其他战略合作伙伴平台返现,具体操作流程在7个工作日内给出。
另查明:阅丰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29日,登记股东为斐讯公司与上海斐讯电通电气有限公司。上海斐讯电通电气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斐讯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8年渠道合作伙伴协议》、库存产品清单及关于库存产品清点的《公证书》、《关于联壁问题的书面函》、《合作协议》、阅丰公司企业公示信息等书证,及各方陈述证实,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另提供已销售未取得返现清单,欲证明因“0元购”活动停止,造成原告无法收回货款2,915,657元。本院认为,该清单系原告自行制作,未得到阅丰公司或斐讯公司确认,无法证明原告主张待证事实,本院难以采纳;原告还提供斐讯公司长沙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员工询问笔录、往来邮件、阅丰公司印章管理单等书证,欲证明阅丰公司与斐讯公司间财产、人员存在混同。本院审查认为,该些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即便真实,也不足以证明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斐讯公司作为阅丰公司控股股东,可以行使相应股东管理职权,但不能因行使管理职权就得出混同的结论,故本院对原告该些证据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阅丰公司间《2018年渠道合作伙伴协议》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均应依约诚信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向阅丰公司全额预付货款,阅丰公司供货。双方协议中明确提及所销售斐讯产品存在礼品K码活动(即“0元购”活动),阅丰公司系斐讯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斐讯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出具的书面函中载明其与联壁合作的营销活动K码无法兑现,将联系第三方兑付,然未见斐讯公司恢复K码兑现活动。因K码兑现活动在销售中存在重大促进作用,活动停止,实质上已导致原告所采购斐讯产品难以继续销售,依约原告有权要求退货。现经原告清点并经公证认证,存于原告处尚有斐讯LD-563血压计产品2993个。阅丰公司应返还原告货款1,257,060元,阅丰公司还款后有权向原告要求取回相应产品。原告无法交付足额产品的,应按约定单价420元每台折价赔偿。
关于原告主张的无法实现回款造成的损失2,915,657元,因原告证据无法证明该部分损失实际发生。而且即使原告确实存在因“0元购”活动停止而未收回的销售款,也是原告与其销售商间纠纷。原告同意分公司在收到斐讯产品全额返现后,再支付货款,是原告采取的销售策略,如因此发生损失应为原告承担的商业风险。阅丰公司就原告该部分主张的答辩意见成立。原告向阅丰公司主张该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阅丰公司与斐讯公司间存在混同。依据我国公司法,一人公司是指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阅丰公司虽为斐讯公司实际控制,但股东有两个,并不受一人有限公司有关法律规范的调整。原告主张斐讯公司对阅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两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货款1,257,060元。
二、被告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原告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被告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移交斐讯LD-563血压计产品2993台,由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取;原告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法交付的,按420元每台折价赔偿被告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82元,减半收取20,091元,由原告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2,034元(已付),被告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虞增鑫
书记员: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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