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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恒旺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
  法定代表人:麦少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旺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何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福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麦国标。
  原审被告:赖淦锋,男,1975年9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
  上诉人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76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已超5000万元,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案件由本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恒旺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赖淦锋签订的《商业保理合同》第十九条约定了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因原、被告各方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故上述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规定,依法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时  军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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