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媛,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文文,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许 勇
书记员:王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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