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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郭青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青娥,女,汉族,1949年1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郭青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馥宇

书记员:徐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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