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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以发行新的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瑶瑶

书记员:胡  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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