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媛,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登峰,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登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经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裁定,准许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2019年9月5日,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石顺芳
书记员:王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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