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盛方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
法定代表人:陈佳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心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旺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汤静辉。
原告湖南盛方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旺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盛方册贸易有限公司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盛方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郝晓鹃
书记员: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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