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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霸汽车动力电池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奇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湖南科霸汽车动力电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匡德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东,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鹏,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奇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鲍士要。
  原告湖南科霸汽车动力电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奇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科霸汽车动力电池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科霸汽车动力电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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