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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高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与上海晶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峰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湖南长高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马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萌,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晶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于友顺。
  被申请人:上海峰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徐荣。
  申请人湖南长高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晶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847,112.96元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2018年11月11日,申请人湖南长高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将担保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长高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由担保人依法提供了担保,对上海晶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请求,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晶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847,112.9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长高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邓  瑛

书记员:纪  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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