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州亿米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管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强,男。
被告:蒙羊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绵,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新春,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州亿米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米公司)与被告蒙羊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新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米公司诉称,原告自2017年2月至2018年11月为被告旗下96广场店提供经营所需牛羊肉食材,2018年5月给被告旗下合生汇店开始供货,截至2018年12月,被告仍欠原告9月份货款人民币102,363.50元、10月份货款64,452.86元、11月份货款30,035元,合计196,851.36元。原告多次催讨货款,被告仍未支付。原告认为,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且2018年9月之前的货款双方均按照惯例结清,双方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在验收、签收货物之后,无正当理由不支付货款,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96,851.36元。
被告蒙羊公司辩称,双方之间不是买卖合同关系,而是代销关系,销售多少结算多少,对原告诉请金额无异议,起诉状所述内容是正确的。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的送货金额以送货单记载为准。双方一般结算是当月或者10天结算一次,在被告不结算的情况下,原告不应该再向被告供货,且被告建议原告不要送货,因为销售不出去。汇总表是原告自制的,不予认可,对汇总表上的退货金额予以认可,应该以送货单为准,发票无法证明双方之间是买卖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供应羊肉等食材,截止2018年12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6,851.36元,因催要货款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由送货单、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回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向被告供应羊肉等食材,被告拖欠货款之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货款196,851.36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辩称双方之间系代销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蒙羊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州亿米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6,851.36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7元,减半收取计2,118.50元,由被告蒙羊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春海
书记员:沙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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