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袋王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胡雄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州凯达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胡佳。
申请人袋王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州凯达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5255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州凯达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申请人袋王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袋王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州凯达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6,000元和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徐 凤
书记员:张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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