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俊奎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凤星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门秀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同,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州南浔鸿鹄木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投资人:崔勇,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强,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俊奎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南浔鸿鹄木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19386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州南浔鸿鹄木制品厂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秋云
书记员:浦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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