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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织里耀鑫塑料粒子厂与上海通球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湖州织里耀鑫塑料粒子厂,营业场所浙江省湖州市。
  负责人:沈子良,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雷,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欣,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球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叶丰连,董事长。
  原告湖州织里耀鑫塑料粒子厂与被告上海通球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张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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