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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湘锦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东某某冀东轻工纸箱机械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湘阴县湘锦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徐介虎(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
东某某冀东轻工纸箱机械厂

原告湘阴县湘锦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萍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介虎,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某某冀东轻工纸箱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赵树荣,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倪磊

书记员:耿潇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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