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兴连兴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陈国华。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刘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峰,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钧。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兴连兴通讯器材经营部、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易 嘉
书记员:胡 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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