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正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管闽贵。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正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易  嘉

书记员:凌  崧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