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管闽贵。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正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易 嘉
书记员:凌 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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