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卢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长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浦江店,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SOOPAKIJCHEARAVANONT(谢吉人)。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长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浦江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4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表示因故放弃上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张 莹
书记员: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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