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源拓机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普天东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源拓机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昌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普天东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夏怀鋆。
  原告源拓机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普天东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源拓机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被告上海普天东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怀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源拓机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普天东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36,000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告上海普天东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13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上海普天东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13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1份《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半自动售货机架、电源控制箱箱体各40套,合同总价款为136,000元。合同还约定,交货时间为订单之日起30日内交货,交货地点为奉贤区环城北路XXX号B10,付款时间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并收到原告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之日起90天内,被告应当支付合同总价款。若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提交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安排生产,并按约定履行了交付义务。2017年6月8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并交付了全部货款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讼来院,诉如所请。
  被告辩称,被告法定代表人对具体欠款数额不清楚,被告公司财务人员核对后,对货款金额没有异议,利息希望原告可以免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事实属实。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采购合同》、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往来邮件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上海普天东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机器设备,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原告已按约履行交货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原告货款。然而,被告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然构成违约。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上海普天东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36,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利息计算方式,考虑到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逾期利息损失相应地调整为按该中心公布的报价利率进行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普天东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源拓机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货款136,000元;
  二、被告上海普天东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源拓机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计1,510元,由被告上海普天东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庆强

书记员:宋丹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