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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诚(青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城市佳百惠进出口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源诚(青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9号联合大厦18层H。
法定代表人:刘凌,总经理。
被申请人:运城市佳百惠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禹都大道(紫荆花宾馆六楼)。
申请人源诚(青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运城市佳百惠进出口有限公司所属银行存款人民币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刘凌以青房地权房产给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运城市佳百惠进出口有限公司所属银行存款人民币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刘立民

书记员: 武宏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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