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溢倡(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曹其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伟,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征宇,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箸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冯志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溢倡(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箸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溢倡(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溢倡(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梁 莺
书记员:徐 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