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溧阳市宝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顾云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东,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建新。
申请人溧阳市宝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计晓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