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溧阳跃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跃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江苏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刘祖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溧阳跃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溧阳跃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原告溧阳跃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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