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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巩检一部刑不诉〔2020〕17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3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86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籍贯河南省偃师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山化乡***。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2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滑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2P885号小型面包车,沿31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康店镇黑南村口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1.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鹏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滑某某的供述;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5.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较低,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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