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滑某1,男,195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庆斌,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辉,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某2,男,195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滑翔华,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第三人:滑翔天,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任秋芬,女,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滑某1,男,195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滑某1与被告滑某2、第三人滑翔天、任秋芬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2002)沪证字第4184号公证书程序违法、内容与事实不符,已向公证处提交复查申请,正在等待公证复查结果,故申请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2)沪证字第4184号公证书系本案的关键证据,应等待公证复查结果再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李 斌
书记员:刘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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