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公诉刑不诉〔2018〕4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2195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7年11月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31日08时30分许,滕某某驾驶鲁******号牌轻型自卸货车沿岚山区仁家村村内道路由北向南倒车时将行人孙某某撞倒,致孙某某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在该起事故中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4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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