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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21985********,汉族,中专毕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滕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C*****的棕色福特锐界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水席园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衡山雅居小区后,在小区内与赵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C*****的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2mg/100mL。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滕某某与事故对方赵某某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张真珠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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