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786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21993********,汉族,专科文化,**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乡**村**屯**号,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滕某某驾驶辽B****H号小型轿车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北门路段与宋某某驾驶的辽B1H37V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损坏,无人员伤亡。经现场呼气式检测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滕某某血中乙醇含量144.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现已取得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到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查询、前科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侦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44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7.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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