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3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住大连保税区**社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13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7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滕某某驾驶一辆伪造的车牌号为辽B****D的灰色长城吉普车,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安花园道边遇到交警检查,其向交警出示伪造的身份证和驾驶证,被交警要求下车接受检查,滕某某拒绝下车并发动汽车逆向行驶加速逃离现场,交警驾车追逐并多次警告其停车,滕某某仍拒不配合执法。警车在追逐过程中,欲逼停滕某某的汽车,滕某某驾驶汽车掉头时撞开警车继续逃跑时造成执勤警车多处划痕。在伊春路与东兴街路口,交警驾车将其逼停,滕某某抗拒抓捕,两次用手推搡交警,导致交警双手多处擦伤。后交警将滕某某抓获并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大连市公安局工作证、情况说明、交警伤情照片及急诊病志、执勤警车损伤照片;
2.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琳娜
检 察 员: 吴 海
2019年1月24日
附:
1. 被告人滕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开发区看守所;
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 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光盘四张、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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