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8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该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某某甲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大市场,趁夜间大市场无人看守,来到徽州熟食店,徒手来回摇晃窗户,把锁住窗户的铁钉晃掉后,从南侧窗户进入店铺,进入熟食店后在货柜下方抽屉内盗取现金人民币200余元,盗窃成功后从窗户逃离现场。此后,某某甲来到相邻的铁岭煎鱼店,用同样方法将窗户打开后进入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400元左右,而后从窗户逃离现场。
2.2019年1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某某甲趁夜间大市场无人看守,走到四合面大饼子店铺,用同样方法进入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400余元,而后在门口招财猫处盗窃现金(硬币)20余元,而后从东侧窗户逃离现场。
3.2019年12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某某甲趁夜间大市场无人看守,来到金石滩大市场永兴面食店,用同样方法进入店内,盗窃现金。盗窃得手后,某某甲通过一道拉门进入到隔壁二佰饼店,用同样方法盗窃现金。合计盗窃人民币421.6元。
综上,被告人某某甲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24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硬币(附扣押清单、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
3.被害人田某某、杨某某、某某丙、吕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笔录(附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迪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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