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滕海东,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泠,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卜建国,男,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滕海东与被告卜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之后被告仅偿还了部分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卜建国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滕海东借款72,800元;
二、若被告卜建国未按上述条款履行还款义务,则应支付利息(以剩余未还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7月1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滕海东与被告卜建国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405元(原告滕海东已预缴),由被告卜建国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佩芳
书记员:王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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