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滕海东,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天华,上海欣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逸文,上海欣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六弟,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海东诉被告朱六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海东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原告滕海东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谢辉东
书记员:陈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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