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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长娟与上海市徐汇区征地房屋补偿事务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滕长娟,女,194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代理人施瑛(原告儿媳),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征地房屋补偿事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纪晓东。
  委托代理人汪显水,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徐汇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忠辉。
  委托代理人汪显水,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长娟诉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征地房屋补偿事务中心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案件受理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且经催缴仍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永珠

书记员:童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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