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满亚莉,女,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井向,男,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满亚莉与被告刘井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亚莉,被告刘井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催告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款。双方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依照法律规定,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井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满亚莉借款225000元;
二、驳回原告满亚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5元,由原告承担1470元,被告承担4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传斌
书记员:周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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