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梅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敏,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以晴,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博峰,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博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4元,由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焦其红
书记员:胡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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