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张骏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梅虹。
  委托代理人徐晶,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戴以晴,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骏,男,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2月11日,被告通过原告居间介绍,与案外人就上海市黄浦区鲁班路XXX弄XXX号XXX室签署《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佣金确认书》。《佣金确认书》约定,被告应于签订买卖合同当日向原告支付佣金人民币56,000元,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未支付。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佣金人民币56,000元及其滞纳金,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原告提供了证据一、《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佣金确认书》,证明被告在某某的居间下促成双方交易,原告提供居间服务,被告认可佣金数额。
  被告张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1日,被告通过原告居间介绍,与案外人就上海市黄浦区鲁班路XXX弄XXX号XXX室签署《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及《佣金确认书》。《佣金确认书》约定,佣金金额为人民币56,000元,支付日期为签订买卖合同当日。《佣金确认书》第4条约定,甲方应按照支付日期及时付款,未经乙方同意而迟延支付,甲方应承担延期支付违约金(按照迟延支付佣金数额每日1‰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催讨佣金未果。故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现被告与案外人在某某的居间下仅就购买系争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及《佣金确认书》,原告并未完成居间事务,故原告无权要求收取全额佣金。被告应付原告佣金的具体金额,由本院酌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骏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佣金人民币23,000元及以人民币23,000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并以不超过本金金额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5元,由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00元,被告张骏负担人民币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  慧

书记员:严  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