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满某(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梅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以晴,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某,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满某(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满某(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19年1月28日,原告满某(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满某(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 琴
书记员:韩春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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