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翟冠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以晴,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键,女,1987年10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陈巍,男,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键、陈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 英
书记员:吴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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