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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某某危险驾驶案_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满毅,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8********,回族,高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固始县**路**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毅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2时48分许,被告人满毅酒后驾驶号牌为豫S****2灰色长城牌小轿车在固始县沿蓼城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蓼北路与蓼城东路交叉口南100米处被固始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对满毅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105.1mg/100ml。后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从满毅体内提取的血样进行鉴定,其驾驶车辆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17.3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证明、驾驶资格证明、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报告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满毅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4、现场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满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满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满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满毅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玉

检察官助理:许旭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满毅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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