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滦南县东某坨镇西黄坨村村民委员会与侯某某、霍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滦南县东某坨镇西黄坨村村民委员会
张东文(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侯某某
霍某某

原告:滦南县东某坨镇西黄坨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尚和,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东文,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
被告:霍某某。
原告滦南县东某坨镇西黄坨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侯某某、霍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某某、霍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6月15日,崔守柱租赁我村南老麦芽厂,租赁期为20年,自2010年6月15日至2030年6月15日止,并和我村委会签订了租赁合同。
2011年8月26日,经我村委会同意,崔守柱与侯某某、霍某某签订了转让协议,由侯某某、霍某某继续租赁,租金由侯某某、霍某某一年一交,每年6月15日向村委会交付当年租金120707元,其他款项均履行原崔守柱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内容,被告方接手后2014年和2015年度两年未向村委会交付租金。
经我村委会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拒不给付,故依法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两年租金241414元、违约金100000元,同时解除与二被告的租赁合同。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东某坨镇西黄坨村委会与崔守柱于2010年6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一份,该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约定崔守柱自东某坨镇西黄坨村委会租赁原滦南第二麦芽厂,租赁期限自2010年6月15日至2030年6月15日,租期为20年,年租金为120707元,每年的6月15日前交清当年租金。
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如有一方违约罚违约金50000元;
2、崔守柱、滦南县东某坨镇西黄坨村村民委员会与侯某某、霍某某三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第一条、第二条约定滦南县东某坨镇西黄坨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崔守柱将原滦南第二麦芽厂转让给侯某某、霍某某,转让给侯某某、霍某某后,侯某某、霍某某同意代替崔守柱向滦南县东某坨镇西黄坨村村民委员会履行原有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每年按期交纳租金120707元。
被告侯某某、霍某某未提供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被告侯某某、霍某某与崔守柱签订的转让协议是经原告同意后签订的,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侯某某、霍某某租赁该厂后理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被告未按约定给付租赁费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二被告给付租赁费并解除合同,理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每年给付违约金50000元之主张,因双方对违约金的条款约定不明确,以按共计50000元计算为宜。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侯某某、霍某某给付原告滦南县东某坨镇西黄坨村村民委员会2014、2015年度租赁费241414元及违约金50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2011年8月26日被告侯某某、霍某某与崔守柱签订的第二麦芽厂的转租协议;
三、驳回原、被告之其他诉请。
案件受理费6430元,由被告侯某某、霍某某负担,并互负连带责任。
此款原告已垫付,待执行当中由二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侯某某、霍某某与崔守柱签订的转让协议是经原告同意后签订的,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侯某某、霍某某租赁该厂后理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被告未按约定给付租赁费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二被告给付租赁费并解除合同,理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每年给付违约金50000元之主张,因双方对违约金的条款约定不明确,以按共计50000元计算为宜。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侯某某、霍某某给付原告滦南县东某坨镇西黄坨村村民委员会2014、2015年度租赁费241414元及违约金50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2011年8月26日被告侯某某、霍某某与崔守柱签订的第二麦芽厂的转租协议;
三、驳回原、被告之其他诉请。
案件受理费6430元,由被告侯某某、霍某某负担,并互负连带责任。
此款原告已垫付,待执行当中由二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审判长:蔡晓明
审判员:王兴盛
审判员:陈晓霞

书记员:马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