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瑾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河沿68号E幢445室。
法定代表人:刘佳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宇,上海尚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滨州自动化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振科。
被申请人:山东滨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建全。
被申请人:山东滨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忠正。
原告上海瑾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自动化仪表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山东滨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山东滨化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沪0151民初1019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滨州自动化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滨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滨化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4,256,658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瑾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以涉案纠纷已由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已全部履行和解协议内容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滨州自动化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滨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滨化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存款共计4,256,658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黄新华
书记员:史国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