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滨海正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郑新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钧木,江苏衡鼎(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锦林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曹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玮,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欣,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滨海正浩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锦林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16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滨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滨海公司不承担原审认定的各项费用合计为人民币175,238.33元(以下币种同)。
事实与理由:1、关于01354M合同,滨海公司不应承担对应产生的空运费用4,688元。原审判决认定锦林公司变更主唛装订位置对迟延交货有一定影响,但产生空运费损失的主要责任在于滨海公司,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为,按滨海公司于2016年12月底收到面料起算,扣除修色及面料退回涂层的时间,滨海公司交货日期应顺延至2017年2月4日,而滨海公司实际交货日期为2017年2月10日,属于交货逾期。但问题是,锦林公司面料退回涂层、要求修色、变更主唛装订位置,是导致上述合同延期交货的主要原因。2、关于01351M合同,生产中发现锦林公司提供的面料存在抗撕强度差的质量问题,进而导致滨海公司在实施服装加工生产过程中,出现扣子订不住,口袋部位易撕裂等影响服装质量问题,致使滨海公司只能采取停工的方式来解决上述面料缺陷的问题,从而未能按时完成服装的加工生产任务。3、关于180482合同,滨海公司不应承担对应产生的空运费用。其一,锦林公司交付卡其色面料时间为2017年1月20日,交付前道辅料棉绳则又是在2017年2月17日之后,时间已远远迟于双方约定的交货日期2017年1月10日,其后因双方未达成新的交货日期的约定,故滨海公司不存在逾期交货的情形。其二,服装的加工尺寸等参数均系由锦林公司提供,先前锦林公司对于180482款棉服要求填充的棉花重量为180克,滨海公司据此打出的PP样也符合要求,不存在任何加工瑕疵的问题;但之后,锦林公司要求增加棉花重量为220克,且要求滨海公司仍按原尺寸打样,并未随之修改尺寸,由此才导致更改工艺之后的PP样存在起鼓、不服帖等问题。从双方微信往来可以看出,滨海公司曾向锦林公司提出过此系更改棉花重量后出现的问题,锦林公司亦表示认可,故不存在滨海公司加工瑕疵的问题。4、关于180474合同,滨海公司不应承担对应产生的空运费及装卸费。对于该份合同的履行,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争议焦点在于:面辅料是否迟延交付及是否因锦林公司未提供服装版型造成滨海公司无法生产。在原审对此作出的论述中,只涉及锦林公司面辅料迟延交付的问题,对于锦林公司是否未提供服装版型的问题,只字未提。直至2017年1月25日,锦林公司还未向滨海公司提供服装版型,此时已远迟于双方约定的2017年1月5日的交货日期,故滨海公司不应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5、关于01351M翻单合同的问题,双方并未达成协议生产。根据双方之间的交易惯例,协议通常以书面方式形成,未存在有口头协议。即便按锦林公司所称,双方已达成生产01351M翻单款的合意,但因最终未能生产,也应视为双方之间合同已解除。而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基于该款服装面料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已经给滨海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且在01351M合同履行中,锦林公司未能足额支付滨海公司返工的加工费。因此,滨海公司对于该合同解除不负有过错,不应承担锦林公司主张的费用损失。综上,除对于01354M合同的履行,滨海公司认可向锦林公司承担补偿面辅料的材料费800元外,对于锦林公司主张的其余费用支出,滨海公司均不负有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滨海公司的上诉请求。
锦林公司辩称,1、关于01354合同。锦林公司已按约定将面辅料送达滨海公司,滨海公司未按约20天内交货,由此产生的空运损失应由滨海公司承担。2、关于01351合同。面辅料质量符合欧盟标准检测要求;服装生产过程中,滨海公司存在加工工艺不符样衣要求、质量不符合样衣标准的情况,由此造成工期拖延、服装返工和修复,故应由滨海公司承担生产延期所产生的空运费损失责任。3、关于180482合同。锦林公司曾多次向滨海公司确认生产进度。但滨海公司表示,已经生产加工完毕的服装,在锦林公司付款后才能交付;未完成加工的服装,锦林公司如不付款,则不予生产,最终导致货物不得不通过空运运送。该合同涉及的棉绳,系为背心肩胛处的埋线,按合同约定应由滨海公司提供。此外,因滨海公司加工工艺存在问题,导致加工完毕的服装被要求返工,影响货物出运时间。4、关于180474合同。因滨海公司原因造成生产延迟,为此,锦林公司只能重新委托第三方加工生产。由此产生的物流及空运费用,应由滨海公司承担。5、关于01351M翻单加工合同。因滨海公司单方违约,故依法应承担锦林公司由此产生的费用损失。综上,请求二审维持原审判决。
锦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滨海公司支付锦林公司编号01354M订单项下的空运损失5,209.70元、短装面辅料赔偿款1,144.60元,并返还锦林公司多支付的货款6,800元;2、判令滨海公司支付锦林公司编号01351M订单项下的空运损失35,998.70元、返还锦林公司多支付的货款3,400元;3、判令滨海公司支付锦林公司编号180482订单项下的空运损失94,799.63元;4、判令滨海公司支付锦林公司编号01351M翻单项下的转加工面料运输费用880元;5、判令滨海公司支付锦林公司编号180474订单项下的空运损失35,097元,并返还锦林公司多支付的货款2,975元;6、判令滨海公司赔偿锦林公司因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造成的税收损失58,476.07元。
滨海公司一审反诉请求:1、锦林公司支付滨海公司所欠加工费36,546.40元;2、要求锦林公司赔偿滨海公司停工损失146,182元,180474款利润损失30,212元;3、要求锦林公司向滨海公司支付所增加的多次运费损失费5,180元。原审审理中,因锦林公司将加工费36,546.40元支付完毕,滨海公司则表示放弃上述第1项反诉请求。
一审认定的事实:锦林公司因外销出口需要,委托滨海公司生产加工外销服装,双方为此共签订了四份《销售合同》,具体如下:
一、锦林公司(甲方)与滨海公司(乙方)签订的编号为01354M的《销售合同》约定:订单数量2,743件;款号1加工费等88,320元;款号2加工费37,858元,交货日期为2017年1月20日;交货日期为进仓日期,乙方未在指定日期进仓的,由此产生的海空联运费或空运费将全额承担;质量标准以双方共同确认的封样样衣为准;乙方生产本合同服装所需要的面辅料由甲方指定,费用由甲方先行垫付,作为定金,面料须在成衣交货期前25天送达乙方,前道车缝辅料须在成衣交货期前22天送达乙方,纽扣等须在成衣交货期前10天送达乙方,后道包装辅料须在成衣交货期前7天送达乙方,面料到厂后20天交货,后道辅料在成衣交货期前7天送达乙方;乙方收到货物后,必须在三天内清点完毕后,盖公章回签给甲方,如有不符,应及时与甲方沟通,三天后如再发现面辅料的短缺,导致来不及生产而造成的空运等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包装物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服装厂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初样、修改样、产前样,如工厂样衣提交时间晚于甲方规定时间,因此造成的空运等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抽检合格可以出货,但抽检合格并不意味全部服装合格,最终仍以外方客人意见为准;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仓库,并进仓完毕视为乙方完成交期;甲方付款前提为乙方开具全额发票并交付甲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付清;一方违约造成他方损失的,据实予以赔偿。
二、锦林公司(甲方)与滨海公司(乙方)签订的编号为01351M的《销售合同》约定:订单数量2,332件;加工费等121,264元,交货日期为2017年1月20日;面料须在成衣交货期前25天送达乙方,前道车缝辅料须在成衣交货期前22天送达乙方,纽扣等须在成衣交货期前10天送达乙方,后道包装辅料须在成衣交货期前7天送达乙方,面料到厂后20天交货,后道辅料在成衣交货期前7天送达乙方;服装厂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初样、修改样、产前样;其他约定同编号为01354M的《销售合同》。
三、锦林公司(甲方)与滨海公司(乙方)签订的编号为180482的《销售合同》约定:订单数量4,145件;加工费(含水洗费)合计178,235元,面辅料总计385,000元,交货日期为2017年1月10日;甲方的面料将在2016年11月10日前送达乙方指定地点,甲方前道车缝辅料将在2016年11月15日前送达乙方指定地点,甲方后道用的辅料将在2016年11月20日前送达乙方指定地点,甲方包装用的辅料将在2016年11月25日前送达乙方指定地点;服装厂按甲方要求提供产前样、船样;其他约定同编号为01354M的《销售合同》。
四、锦林公司(甲方)与滨海公司(乙方)签订的编号为180474的《销售合同》约定:订单数量2,324件;加工费(含水洗费)合计151,060元,面辅料总计245,000元,交货日期为2017年1月5日;甲方的面料将在2016年11月15日前送达乙方指定地点,甲方前道车缝辅料将在2016年11月20日前送达乙方指定地点,甲方后道用的辅料将在2016年11月25日前送达乙方指定地点,甲方包装用的辅料将在2016年11月25日前送达乙方指定地点;服装厂按甲方要求提供产前样、船样;其他约定同编号为01354M的《销售合同》。
锦林公司另提供:1、编号为01351M翻单的《销售合同》约定:锦林公司为甲方,滨海公司为乙方,订单数量1,030件;加工费等53,560元,交货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面料须在成衣交货期前25天送达乙方,前道车缝辅料须在成衣交货期前22天送达乙方,纽扣等须在成衣交货期前10天送达乙方,后道包装辅料须在成衣交货期前7天送达乙方,面料到厂后20天交货,后道辅料在成衣交货期前7天送达乙方;服装厂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初样、修改样、产前样;其他约定同编号为01354M的《销售合同》。滨海公司认为双方并未签订该合同,不存在01351M翻单合同关系。
2、锦林公司(甲方)与滨海公司(乙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1352M-162279的《销售合同》约定:订单数量1,861件,款号1加工费等56,364元,交货日期2016年12月20日;款号2加工费等21,630元,交货日期2017年1月20日;面料须在成衣交货期前25天送达乙方,前道车缝辅料须在成衣交货期前22天送达乙方,纽扣等须在成衣交货期前10天送达乙方,后道包装辅料须在成衣交货期前7天送达乙方,面料到厂后20天交货,后道辅料在成衣交货期前7天送达乙方;服装厂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初样、修改样、产前样;其他约定同编号为01354M的《销售合同》。
审理中,锦林公司与滨海公司确认:1、合同中约定的样衣,是指产前样(PP样),就是在大货未生产时,滨海公司抽取原材料加工成成衣,供客户确认的产品。2、合同约定的船样,锦林公司认为是指大货生产完毕,船运前抽样给客户确认的产品;滨海公司则认为是大货生产的同时生产船样给锦林公司客户,如锦林公司客户没有异议则大货直接按照船样生产。3、锦林公司支付滨海公司剩余加工费为36,546.40元。
另查明:1、编号为01354M的《销售合同》签订后,双方对面辅料的交货时间及产前样的确认时间存有异议,锦林公司对此提供下列证据证明面辅料的交货时间,分别为:(1)上海元优服饰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就上海沭阳舒木纺织品有限公司向上海元优服饰有限公司采购的合同号01354M项下的服装物料,如下货物我司已按沭阳舒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要求,全部送货至滨海正浩服饰有限公司(送货地址:江苏省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富康路XXX号),具体为:皮牌2830,寄送方式为速尔快递,寄送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收件人为正浩T,快递单号及签收时间为XXXXXXXXXXXX、2016年12月3日签收;皮拉襻2830,寄送方式为速尔快递,寄送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收件人为正浩T,快递单号及签收时间为XXXXXXXXXXXX、2016年12月3日签收”;(2)上海正伟翔拉链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就上海沭阳舒木纺织品有限公司向上海正伟翔拉链有限公司采购的合同号01354M项下的服装物料,如下货物我司已按沭阳舒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要求,全部送货至滨海正浩服饰有限公司(送货地址:江苏省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富康路XXX号),具体为:8#深克叻开口、5#深克叻闭口5,648条,寄送方式为速尔快递,寄送时间为12月13日、12月15日,收件人为郑新兰,快递单号及签收时间为速尔快递XXXXXXXXXXXX、XXXXXXXXXXXX,12月18日签收”;(3)嘉兴市港区宏罗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就上海沭阳舒木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嘉兴市港区宏罗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采购的合同号01354M项下的服装物料,如下货物我司已按沭阳舒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要求,全部送货至滨海正浩服饰有限公司(送货地址:江苏省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富康路XXX号),具体为:针织罗纹2827,寄送方式为天地华宇,寄送时间为2016年12月22日,收件人为正浩服饰,签收时间为2016年12月23日”;(4)南通市琳敏纺织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就上海沭阳舒木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南通市琳敏纺织有限公司采购的合同号01354M项下的服装物料,如下货物我司已按沭阳舒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要求,全部送货至滨海正浩服饰有限公司(送货地址:江苏省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富康路XXX号),具体为:全棉染色布4,191.80,寄送方式为送货上门,寄送时间为2016年12月8日,收件人为滨海正浩服装厂,签收时间为2016年12月9日”;(5)南通惠普纺织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就上海沭阳舒木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南通惠普纺织有限公司采购的合同号01354M项下的服装物料,如下货物我司已按沭阳舒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要求,全部送货至滨海正浩服饰有限公司(送货地址:江苏省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富康路XXX号),具体为:色织布2,143.70米,寄送方式为送货上门,寄送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收件人为郑新兰,签收时间为2016年11月26日”;(6)吴江泰德纺织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就上海沭阳舒木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吴江泰德纺织品有限公司采购的合同号01354M项下的服装物料,如下货物我司已按沭阳舒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要求,全部送货至滨海正浩服饰有限公司(送货地址:江苏省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富康路XXX号),具体为:灰色210T涤塔夫564m,寄送方式为送货上门,寄送时间为2016年12月7日,收件人为滨海正浩郑新兰,签收时间为2016年12月9日;深绿色210T涤塔夫1,318m,寄送方式为送货上门,寄送时间为2016年11月26日,收件人为滨海正浩郑新兰,签收时间为2016年11月28日。”滨海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每次收货都有签收的码单,滨海公司本来留存有码单,但应锦林公司的要求将留存的寄给锦林公司了,由于时间久远,且四份合同项下的面辅料由锦林公司交叉送货,所以无法核实具体收货时间。另外该合同项下的里料曾退回厂商进行涂层,再次收到里料的具体时间滨海公司无法核实,但2016年12月底应当收到了。
关于该合同项下的样衣完成时间及合同的实际履行的情况,锦林公司与滨海公司提供了双方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1)2016年11月28日18时31分,锦林公司人员沈琦微信通知滨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兰:“01354M款的210T里布二个颜色请帮我寄到以下地址”;滨海公司就此认为,就该款面料问题向锦林公司提出异议,锦林公司要求退回面料。(2)2016年12月22日9时52分,锦林公司人员陈春辉通知滨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兰及滨海公司人员王青松:“01354M,大货资料今天寄出,请注意确认意见,大货改进”,滨海公司未回复.锦林公司认为,该日封样样衣已经完成。(3)2017年1月6日12时54分,锦林公司人员陈春辉微信通知滨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兰:“01354M款,主唛位置:里后中下2.5cm订主唛,下拖尺码唛,订一周,0.1cm止口,后领主唛,订两端,改为订一周,请知悉,谢谢!”;滨海公司认为,截至该日产前样尚未确认。(4)2017年1月7日16时51分,锦林公司人员陈春辉微信通知滨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兰:“匹差,共有多少匹色差,分一下都寄给我们,谢谢!”。(5)2017年1月10日10时12分,锦林公司人员:“正浩工厂01352/01354款还没有上线。请知悉!”。(6)2017年1月21日15时49分,锦林公司人员陈春辉通知滨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兰及滨海公司人员王青松:“郑总:01354M款,袖子水洗棉上下各放一层防绒衬,现在我们公司QC小李发现车间在做袖子,只放了一层防绒衬,大货这样是不可以的,请迅速安排补上,不然验货通不过,无法出货”。(7)2017年2月16日下午1时35分,锦林公司人员沈琦:“01354款绿色也已经包装好了,但有线头,门径打折,尺寸等问题,在反工了吗?”、“01354款灰色的好了多少?”;同日下午2时09分,滨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兰:“01354款最多能走600件吧,因为返工多”;锦林公司人员沈琦:“绿色和灰色的加在一起?但绿色的要翻工的”;同日下午9时55分,锦林公司人员沈琦:“这种领口起吊的不能放进去”、“绿色的门禁打折的要翻工”“澳洲单要注意,因为澳洲客人会抽查的”;同日下午9时57分,锦林公司人员沈琦:“线头还是要剪剪干净”。(8)2017年2月17日下午4时23分,锦林公司人员沈琦:“54款领子严重不平起吊的跳出:s码4件,M码16件,L码12件,XL12件,一共跳出44件,今天把你家好的马上顺丰寄出到我司,明天一早我要收到,否则来不及的,今天你家好多少发多少,再寄几个纸箱给我们,仓库有几个纸箱要换,谢谢!”;同日下午5时31分,锦林公司人员沈琦:“螺纹装的太松了”、“里布紧螺纹松导致领子起吊不平,左右两边不对称”;同日下午5时45分,锦林公司人员沈琦:“有长线头”、“烫不好今天退给你翻工吧”;同日下午5时51分,锦林公司人员沈琦:“门禁吃势太多”。(9)2017年3月21日20时05分,滨海公司人员王青松:“最后一次走货我跟张师傅讲少20件衣服,他不让我们走,一定要按照贵司提供的箱单走,我们家里还有14件衣服加上我寄给贵司62件只退回了56件,少退6件加起来正好20件,明天我把14件衣服寄贵司,请贵司补我厂20件衣服加工费,至于其它一切事情我不管,所有一切费用我不会承担的”。锦林公司认为,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实际进仓时间为2017年2月10日至3月4日,滨海公司认为是同年2月10日至3月3日。滨海公司确认在成衣完成后根据锦林公司要求用一周时间修色,并为此向第三方支付费用6,800元,此款锦林公司已支付给滨海公司。锦林公司确认里料存在退回的事实,但在2016年12月22日前将退回的里料由第三方送至滨海公司处,除在该日微信通知滨海公司可以大货生产外,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滨海公司认为在2016年12月底收到退回的里料。
关于该合同项下的空运运费损失,锦林公司提供中远海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向锦林公司开具的编号为XXXXXXXX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内容为“空运费”5,209.70元,并提供相应报关单、提单。
2、编号为01351M的《销售合同》签订后,双方对面料交付时间及面料质量存有争议,锦林公司为此提供下列证据:(1)吴江市奥佳纺织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就上海沭阳舒木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吴江市奥佳纺织有限公司采购的合同号01351M项下的服装物料,如下货物我司已按沭阳舒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要求,全部送货至滨海正浩服饰有限公司(送货地址:江苏省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富康路XXX号),具体为:涤塔夫1,964米,寄送方式为送货上门,寄送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收件人为郑新兰,并显示在2016年12月2日签收。”;(2)上海元优服饰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就上海沭阳舒木纺织品有限公司向上海元优服饰有限公司采购的合同号01351M项下的服装物料,如下货物我司已按上海沭阳舒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要求,全部送货至滨海正浩服饰有限公司(送货地址:江苏省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富康路XXX号),具体为:猪鼻扣4,900个、皮牌2,450个,寄送方式为速尔快递,快递单号为XXXXXXXXXXXX,寄送时间为2016年11月28日;皮拉襻4,900个,寄送方式为速尔快递,寄送时间为2016年12月11日,快递单号为XXXXXXXXXXXX。”;(3)嘉兴市港区宏罗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就上海沭阳舒木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嘉兴市港区宏罗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采购的合同号01351M项下的服装物料,如下货物我司已按上海沭阳舒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要求,全部送货至滨海正浩服饰有限公司(送货地址:江苏省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富康路XXX号),具体为:罗纹2,400,寄送方式为天地华宇,寄送时间为2016年12月13日,收件人为正浩服饰,快递单号为XXXXXXXXX,签收时间为2016年12月15日。”;(4)上海正伟翔拉链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就上海沭阳舒木纺织品有限公司向上海正伟翔拉链有限公司采购的合同号01351M项下的服装物料,如下货物我司已按上海沭阳舒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要求,全部送货至滨海正浩服饰有限公司(送货地址:江苏省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富康路XXX号),具体为:5#深克叻开口、5#深克叻闭口、3#尼龙密尾开口14,412条,寄送方式为速尔快递,寄送时间为12月7日、12月8日,收件人为郑新兰,快递单号及签收时间为速尔快递XXXXXXXXXXXX、XXXXXXXXXXXX,2016年12月11日签收。”;(5)嘉善新时代服装辅料厂(普通合伙)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就上海沭阳舒木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嘉善新时代服装辅料厂(普通合伙)采购的合同号01351M项下的服装物料,如下货物我司已按上海沭阳舒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要求,全部送货至滨海正浩服饰有限公司(送货地址:江苏省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富康路XXX号),具体为:明四合扣21,800,暗四合扣12,100,金属绳夹5,000,金属汽眼5,000,寄送方式均为圆通,寄送时间均为2016年12月7日,收件人均为郑新兰,快递单号为XXXXXXXXXXXX/7613/7614/7615/7616/7617/7618,签收时间均为2016年12月8日。”;(6)苏州澳习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就上海沭阳舒木纺织品有限公司向苏州澳习进出口有限公司采购的合同号01351M项下的服装物料,如下货物我司已按上海沭阳舒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要求,全部送货至滨海正浩服饰有限公司(送货地址:江苏省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富康路XXX号),具体为:01351M灰色涤锦5,019m,寄送方式为送货上门,寄送时间为2016年12月3日,收件人为郑新兰,签收时间为2016年12月3日。”滨海公司认为,无法确认收到面辅料的具体时间,但肯定晚于锦林公司所述的时间。
关于该合同项下工艺修改及质量问题,锦林公司、滨海公司提供双方人员间微信聊天记录及往来邮件:2017年1月5日15时22分滨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兰:“殷总你好,01351款的工艺要改动,每个口袋四个角都要加四块垫布,这样工价至少要增加1.5元,请你帮我们看看能否调整一下。”同日15时39分,锦林公司人员殷慧静:“各一半吧,0.75元。”同年1月11日,锦林公司人员陈春辉微信通知滨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兰:“船样收到了,为何没胶袋?L码少一件,1月3号的邮件,总送8件,现在只收到7件,拷贝纸也只放了1张,大货要求放2张。”同日11时57分,锦林公司人员陈春辉:“干燥剂也没有。”同日13时06分,锦林公司人员陈春辉微信通知滨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兰:“这是我给你的口袋样品,侧袋封口,上口封口在袋口止口线上,船样为何都在袋口线下面?”;“XL侧袋口,下面都没封。”同日13时16分,锦林公司人员陈春辉:“这份我也寄给你了,为何不按要求做?”同年1月17日10时22分,锦林公司人员陈春辉微信通知滨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兰及滨海公司人员王青松:“01351M,船样不OK,请重新准备,急!!。”同日10时41分,锦林公司人员陈春辉:“01351M的内挂面还是不平,起皱,客人要我们改进。请在毛料后面加粘衬,做的时候要平,整烫也注意要平整,大货要改进。”同年1月19日17时07分,锦林公司人员曹雯美:“我们大约6点半到你厂,你在吗”;“另外下袋口垫呢料布、门襟暗扣垫布和暗扣上盖布、后领贴上暗扣垫布,这些要求千万不要忘记了,否则会影响产品的质量和美观。”同年2月2日9时52分,锦林公司人员曹雯美:“01351M船样确认,但是立体袋的下袋角依然有破损,请和老板商量”。
2017年2月5日,滨海公司向锦林公司发送邮件称,01351款缝制修改多处增加劳动力:1、四合扣的原因,现要求每粒口子下面加一块大的垫布,然后再把垫布回翻过来缝制,这样一来人工费至少增加2元/件(不含扣子下面垫布所用的面料);2、贴袋里面四个角加垫布,原本垫布都垫好,后曹师傅来要求垫布下面再加一层毛呢面料,口袋订好一千多件,全部要回头再加,这样增加人工费至少要1元/件,现在2月4日曹师傅来要求修改垫布的方法,改成八块垫布全部带到大身缝上,这样工费至少增加到3元/件工费(不含面料和裁剪费用等);3、这样修改来修改去,生产进度受到严重影响,原本要求2月10日交货,现2月底交货都有问题,而我工厂生产后面的订单都受到影响,原本这种面料就很难生产,现在大货实在做不出成品来;另贵司就这样让我们厂更改工艺难度,没有提及这么多的人工费用和时间问题,01351款合计增加费用至少要6元/件,请知悉并请回复确认增加的金额和交期问题。同年2月6日,锦林公司向滨海公司回复邮件称,1、01351M的四合扣问题,我们收到样品就发现了四合扣问题了,同时我们也是在第一时间赶到贵厂解决问题的,你们已经敲好的成品也没让你们返工,这并不影响你们生产;2、01351M的口袋垫布问题,在产前样意见上就提到口袋牢度不好,要加垫布,这个对于作为专业服装厂的贵厂来说,大货生产上应该要想办法解决的,不过这个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好,我们才一次次派人来辅导你们,同你们一起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的,让你们改进完善口袋牢度,保证产品的质量;3、01351M的交期问题,麻烦您再查下合同的原交期和我们面辅料到场时间吧,曹师傅也已经和您核对过这款的交期了,最终我们和客人再次商量下来的最晚交期是新西兰2月9日到仓,澳大利亚是2月16日到仓,所以麻烦你们再想想办法解决交期问题。
关于该合同项下的货物进仓日期。锦林公司认为,在2017年3月2日共计544件系海运,其余在同年3月4日进仓为空运。滨海公司则认为,除3月2日进仓外,其余货物在3月3日进仓完毕;因该合同项下服装的口袋返工产生费用,双方协商每件增加0.75元,锦林公司向滨海公司支付了该费用,共计3,400元。
关于该合同项下的空运运费损失,锦林公司提供:1、中远海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向锦林公司开具的编号为XXXXXXXX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内容为“空运费”27,504.20元;2、中远海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向锦林公司开具的编号为XXXXXXXX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内容为“空运费”8,494.50元。同时,锦林公司提供了与上述发票相对应的报关单、提单。
3、编号为180482的《销售合同》履行中面辅料的交货时间,锦林公司提供下列证据证明:(1)嘉善新时代服装辅料厂(普通合伙)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就上海梽森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嘉善新时代服装辅料厂(普通合伙)采购的合同号180482项下的服装物料,如下货物我司已按上海梽森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要求,全部送货至滨海正浩服饰有限公司(送货地址:江苏省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富康路XXX号),具体为:1.7cm刻字四合扣枪色6,900、青古铜6,200,暗四合扣枪色13,800、青古铜12,200,18cm大汽眼枪色2,400、青古铜2,090,寄送方式均为中通快递,寄送时间均为2016年11月20日,收件人均为郑新兰,快递单号为XXXXXXXXXXXX,签收时间为2016年11月22日”;(2)湖州乐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就上海梽森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湖州乐丰纺织品有限公司采购的合同号180482项下的服装物料,如下货物我司已按上海梽森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要求,全部送货至滨海正浩服饰有限公司(送货地址:江苏省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富康路XXX号),具体为:黑色890米、卡其794米,寄送时间为第一次发2016年11月”;(3)上海商恒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就上海梽森纺织品有限公司向上海商恒实业有限公司采购的合同号180482项下的服装物料,如下货物我司已按上海梽森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要求,全部送货至滨海正浩服饰有限公司(送货地址:江苏省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富康路XXX号),具体为:里羊毛绒328.6米、12件,外包羊毛绒319.6米、10件,寄送方式为速通,寄送时间为2016年11月17日,快递单号为XXXXXXXXXXXXX”;(4)江苏驰马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就上海梽森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江苏驰马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的合同号180482项下的服装物料,如下货物我司已按上海梽森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要求,全部送货至滨海正浩服饰有限公司(送货地址:江苏省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富康路XXX号),具体为:拉链14箱,寄送方式为无锡众达,寄送时间为2016年11月21日,收件人为陈金胜”;(5)吴江市奥佳纺织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就上海梽森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吴江市奥佳纺织有限公司采购的合同号180482项下的服装物料,如下货物我司已按上海梽森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要求,全部送货至滨海正浩服饰有限公司(送货地址:江苏省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富康路XXX号),具体为:锦涤桃皮绒4,870米,寄送方式为送货上门,寄送时间为2016年11月19日,收件人为郑新兰,签收时间为2016年11月20日。”滨海公司认为,面料在2016年12月6日之前收到,并于该日退回卡其色面料,该面料直至2017年1月20日才重新收到,辅料收货时间无法确认。
关于该合同的实际履行,锦林公司、滨海公司对应提供了双方人员间如下微信聊天记录:(1)2016年12月12日15时41分,滨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兰:“明天做了,今天在做180482的样衣”;(2)2016年12月14日14时55分,锦林公司人员通知滨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兰:“今天把180482pp样退回一件,有一件公司修好已经寄给客人,已经二款的包装资料”;(3)2016年12月16日12时48分,锦林公司人员沈琦:“180482-澳洲收到pp样,老板来电话说做的很差”;同日12时53分,锦林公司人员沈琦:“衣服放不平,面子太松”“手一撸面子都多出来了”、“袖口罗纹要带紧”、“不能堆在那里”、“罗纹要露出大身1cm”;同日13时00分,锦林公司人员沈琦:“领子面里不符”、“扭的”、“装领两边错位”、“装领三刀眼没对准”;锦林公司人员:“蔡师傅,黑色180482马夹产前样,今天会寄回上海。后片右侧帆布,多出来很多,放不平,不能寄给客人。”、“你们手里的留样,是否可以让样衣间改一下,寄给我?”、“最好找人试穿一下。刚才我让同事试穿一下,总觉得腋下袖笼后片的位置,皱起来的”;同日13时04分,锦林公司人员:“这是澳洲发来的意见”;同日16时42分,锦林公司人员:“郑老板你好180482背心修好一定要帮寄出来,明天要寄给客人,另外你给我剪点约克帆布面料,还有你们做样衣的线,因为我们澳洲退回来的样衣,就不麻烦你们修了,我们自己修一下”;同日17时21分,锦林公司人员:“180482修改的PP样寄了没有”;滨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兰:“在弄”;锦林公司人员:“修的仔细一点”;(4)2016年12月17日13时53分,锦林公司人员:“今天寄来的样衣左肩后背严重不平,面里不符”;滨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兰:“那就是你们的板子问题了”;锦林公司人员:“棉上下要加防绒纸,220克水洗棉”、“版子有问题为什么有一边是平的”;同日13时57分,滨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兰:“你们自己打一遍看看吧”、“昨天在我们厂里我看也没有什么问题”;锦林公司人员:“没有穿人台是看不出来的”;滨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兰:“你的工艺上没有要求加防绒衬”;锦林公司人员:“袖口罗纹余量太多”;滨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兰:“那也按你板子尺寸啊”;锦林公司人员:“大货要注意控制”;同日14时03分,滨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兰:“第一次打样没有这么多问题,就是改220克棉衣后有这些问题”;(5)2016年12月19日10时33分,锦林公司人员通知滨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兰:“郑总你我们把罗纹都拆开跟样板比了长了6cm”;(6)2017年2月4日10时58分,滨海公司人员王青松:“袋口滚条是否取消”;锦林公司人员沈琦:“啥款号?”;滨海公司人员王青松:“挂面拉链袋袋布有所改动,是否按样板做”;锦林公司人员:“袋口滚条不要取消”;滨海公司人员王青松:“180482款”;(7)2017年2月17日13时47分,滨海公司人员王青松:“180482款前后育克卷条里面绳子发给我了吗”、“滚条”;同日14时01分,滨海公司人员王青松:“180482款前后育克滚条里面的棉绳没有给我,请帮忙给我安排一下,谢谢”;(8)2017年2月17日17时31分,锦林公司人员沈琦:“里布紧螺纹松导致领子起吊不平,左右两边不对称”;同日17时45分,锦林公司人员沈琦:“有长线头”、“装领子面里不符”;同日17时52分,锦林公司人员沈琦:“门禁吃势太多”;(9)2017年3月7日15时41分,锦林公司人员:“180482款正浩外发工厂,目前4个员工开始绗棉,做里布,贴外袋”;(10)2017年3月8日15时46分,锦林公司人员:“船样吊牌错误大货请改正”;同日15时48分,锦林公司人员:“按上图正确的挂好后条形码翻在上面”、“大货资料里都有照片”;同日15时56分,锦林公司人员:“大货不需要放干燥剂”;(11)2017年3月9日14时17分,锦林公司人员:“180482款绿色XS码99件门排太长,引起拉链起拱表侧门排起泡不平服,大货不接受。工厂必须要重新换门排处理好确保大货按时出货。请知悉!”;(12)2017年3月16日10时18分,锦林公司人员通知锦林公司人员张宝林及滨海公司人员王青松:“你们好!180482款现后道有不良品已经入箱封箱好,如验货不通过,客户投诉质量问题一切由工厂自己承担,请知悉!”;同日10时36分,锦林公司人员:“王青松厂长你好:昨天上午已验货通过的180482款应该是今天需进上海仓库,但目前该批货物还没出厂,如果今天进不了上海仓库,那就无法按时海运,只能空运。纸箱高度也没按要求改。我在验货报告中重点强调的不能高于36cm。另外据我司QC师傅反映贵厂把需要返修的成品,不返修也打进箱子,如果这样的话最终验货也会通不过的。种种迹象表明贵厂是不想保质保量完成该批定单。如果最终取消该批单。我司肯定会向贵厂追索该批定单的损失,请你速把此情况反馈给郑总。”;(13)2017年3月18日14时39分,锦林公司人员:“482款线头,粉印未处理干净,这样后道查货太慢影响交期。望领导了解!”。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在2017年3月22日至同年4月6日间陆续进仓。其中部分海运,部分空运。
滨海公司另提供锦林公司工作人员张宝林出具的说明,证明双方就180482款的交期问题进行了重新确认,载明:关于180482款棉背心,交期经与客人协商,客人无法同意推迟,根据船期,特汇总如下:卡其色定单号XXXXXXX新西兰132件,海运最迟进仓日3月15日;定单号XXXXXXX新西兰237件,海运进仓日3月8日;定单号XXXXXXX维省557件,海运进仓日3月22日;定单号XXXXXXX维省1,020件,海运进仓日3月10日;黑色定单号XXXXXXX新西兰161件,海运进仓日3月21日;定单号XXXXXXX新西兰248件,海运进仓日3月3日;定单号XXXXXXX维省605件,海运进仓日期3月3日;定单号108783维省406件,3月10日(海运最后进仓日期);定单号XXXXXXX维省700件,海运最后进仓日期3月24日。
关于该合同项下的空运运费损失,锦林公司提供:(1)拓领环球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锦林公司开具的编号为XXXXXXXX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为:“空运费”27,286.63元;(2)中远海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向锦林公司开具的编号为XXXXXXXX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内容为:“空运费”32,320元;(3)中远海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向锦林公司开具的编号为XXXXXXXX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内容为:“空运费”21,923元;(4)中远海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向锦林公司开具的编号为XXXXXXXX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内容为:“空运费”13,270元。同时,锦林公司提供与上述发票相对应的报关单、提单。
4、锦林公司、滨海公司就01351M翻单是否由双方达成合意存有争议,双方为此提供相互人员之间的如下微信聊天记录:2016年12月14日11时17分,锦林公司人员:“翻单的合同今天下去”;同年12月19日14时39分,锦林公司人员沈琦通知滨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兰“01351M翻单合同”并发送邮寄凭证图片;同年12月23日13时39分,锦林公司人员沈琦通知滨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兰:“郑总,01351M款黑色皮拉袢JL-0462只要前中拉链头用一个,大货有多订2,450个,请清点出来1,390个寄回我司,余下的1060放在01351M翻单上,请知悉,寄出把单号给我,谢谢”;2017年1月9日17时26分,锦林公司人员沈琦通知滨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兰及滨海公司人员王青松:“01351M翻单的面辅料今天通知发货了,请注意查收,不要和前面的订单混在一起,谢谢”,滨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兰:“好的”;同年1月11日16时01分,锦林公司人员沈琦通知滨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兰和滨海公司人员王青松:“麻烦把01351M翻单收到的面料码单盖章寄回给我,谢谢”。滨海公司对此认为,在2017年1月9日时是准备做该翻单的服装,但由于面料问题在春节期间不愿再做该批货物,故将面料退回锦林公司。锦林公司向第三方支付面料退回的运费880元。
5、编号为180474的《销售合同》履行中面辅料的交货时间,锦林公司提供下列证据证明:(1)上海元优服饰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就上海梽森纺织品有限公司向上海元优服饰有限公司采购的合同号180474项下的服装物料,如下货物我司已按上海梽森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要求,全部送货至滨海正浩服饰有限公司(送货地址:江苏省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富康路XXX号),具体为:塑料袋布48米、塑料耳机汽眼2,390个、5mm卡其色圆抽绳2870米、3mm黑色圆橡筋5,500米、2cm黑色魔术贴720米,寄送方式均为速尔快递,寄送时间均为2016年11月15日,收件人均为肖芳,快递单号均为XXXXXXXXXXXX,签收日期均为2016年11月16日”;(2)嘉善新时代服装辅料厂(普通合伙)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就上海梽森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嘉善新时代服装辅料厂(普通合伙)采购的合同号180474项下的服装物料,如下货物我司已按上海梽森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要求,全部送货至滨海正浩服饰有限公司(送货地址:江苏省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富康路XXX号),具体为:15mm刻字四合扣19,300、15mm暗四合扣19,300、5mm金属汽眼34,000、抽绳包头4,780、塑料止绳器5,000,寄送方式均为圆通,寄送时间均为2016年12月2日,收件人均为郑新兰,快递单号为XXXXXXXXXXXX/0446/0447/0448/0449/0450,签收时间均为2016年12月3日”;(3)南通市琳敏纺织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就上海梽森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南通市琳敏纺织有限公司采购的合同号180474项下的服装物料,如下货物我司已按上海梽森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要求,全部送货至滨海正浩服饰有限公司(送货地址:江苏省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富康路XXX号),具体为:全面染色布6,179.20,寄送方式为送货上门,寄送时间为2016年11月14日,收件人为滨海正浩制衣,签收日期为2016年11月15日”;(4)吴江市奥佳纺织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就上海梽森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吴江市奥佳纺织有限公司采购的合同号180474项下的服装物料,如下货物我司已按上海梽森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要求,全部送货至滨海正浩服饰有限公司(送货地址:江苏省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富康路XXX号),具体为:涤塔夫1,707米,寄送方式为送货上门,寄送时间为2016年11月14日,收件人为郑新兰,签收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5)吴江市奥佳纺织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就上海梽森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吴江市奥佳纺织有限公司采购的合同号180474项下的服装物料,如下货物我司已按上海梽森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要求,全部送货至滨海正浩服饰有限公司(送货地址:江苏省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富康路XXX号),具体为:涤塔夫1,707米,寄送方式为送货上门,寄送时间为2016年11月14日,收件人为郑新兰,签收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6)江苏驰马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就上海梽森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江苏驰马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的合同号180474项下的服装物料,如下货物我司已按上海梽森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要求,全部送货至滨海正浩服饰有限公司(送货地址:江苏省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富康路XXX号),具体为:拉链7箱,寄送方式为无锡众达,寄送时间为2016年11月21日,收件人为陈金胜,拉链4箱,寄送方式为申通,寄送时间为2016年11月22日,收件人为郑新兰,快递单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7)嘉兴市港区宏罗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就上海梽森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嘉兴市港区宏罗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采购的合同号180474项下的服装物料,如下货物我司已按上海梽森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要求,全部送货至滨海正浩服饰有限公司(送货地址:江苏省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富康路XXX号),具体为:针织罗纹2362,寄送方式为送货上门,寄送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收件人为正浩,签收时间为2016年11月26日”;(8)湖州乐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就上海梽森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湖州乐丰纺织品有限公司采购的合同号180474项下的服装物料,如下货物我司已按上海梽森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要求,全部送货至滨海正浩服饰有限公司(送货地址:江苏省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富康路XXX号),具体为:2400米,寄送方式为天天,寄送时间为2016年10月31日,收件人为郑新兰”。滨海公司认为锦林公司自述的送货时间部分已晚于约定的日期,但具体何时收到没有记录,所以无法确定收到的时间。
关于该合同的实际履行,锦林公司、滨海公司另提供双方人员间微信聊天记录:2016年12月7日11时22分锦林公司人员通知滨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兰:“180474大货上手,赶快安排船样,因为快圣诞节了,客人放假就没有人看船样了”,同年12月9日17时53分滨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兰:“474的快开裁了”,同年12月21日17时54分锦林公司人员通知滨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兰:“郑总180474封样样衣赶快上来”;2017年2月11日下午6时50分锦林公司人员殷慧静:“关于180474款今天到你厂谈了一下午,本来是你来不及是想帮你忙,找了一家工厂帮忙赶货,人家答应新西兰2/27进仓,澳大利亚3/3进舱,你现在又不肯让我们把面辅料拖走,我车都叫到你厂了。我就不明白了,希望你以大局为重,在明天之前把这款面辅料送到指定工厂,否则过了明天人家工厂也没时间了,那就只好你家自己做了,还有提醒一下,你家的线色不对,太浅,与确认的不符,大货请改进!”,同年2月13日9时32分锦林公司人员殷慧静通知滨海公司人员王青松:“运费和装车费可以的,但线色颜色偏浅,是不能用的,还有打板费用,贵司的样衣达不到客人的要求,最后的pp样是我们公司自己打出去确认的,这两部分的费用,我们的意见,能不能你们自己承担,这也比较公平,盼复!”,同日10时30分滨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兰回复:“线的颜色不可能与面料一模一样的,而且我订回来了费用都是退不了的,打板费与打样费我也花出去的工钱,你们不给我,我花出去的工钱从哪算”。后该合同项下的面料由滨海公司送至第三方生产,产生运费及装卸费共计2,975元,此款锦林公司已支付给第三方。
关于该合同项下的空运运费损失,锦林公司提供:1、中远海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向锦林公司开具的编号为XXXXXXXX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内容为“空运费”27,420元;2、中远海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向锦林公司开具的编号为XXXXXXXX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内容为“空运费”7,677元。锦林公司并提供上述发票相应报关单、提单。
滨海公司在审理中提出反诉,认为涉01351M款产品加工中因面料问题导致锦林公司六次修改工艺,在修改期间锦林公司要求滨海公司停工,故锦林公司应赔偿损失146,182元。另涉180474款产品锦林公司更改工艺,导致滨海公司利润损失30,212元应当由锦林公司赔偿。加工完毕的服装应当每款送货一次,但因锦林公司要求分批送货,导致运费增加,相应的运费5,180元应当由锦林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锦林公司与滨海公司之间签订的4份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关于01354M合同。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面料交付有否逾期及迟延交货是否系修色造成。该份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为2017年1月20日,从锦林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面辅料最晚于2016年12月23日发往滨海公司处。审理中,滨海公司认可曾经退回的涂层面料在同年12月底前已收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锦林公司应在成衣交货前25天将面料交付滨海公司。如按锦林公司上述确认的面料发送日期,面料交付滨海公司的日期则为提前到27天。据此,即便该合同履行中存在因涂层面料曾被退回而造成的面料交付逾期的事实,滨海公司交货的时间也应当相应顺延至2017年1月27日。滨海公司在审理中自认,有关衣服修色的工作在加工完毕后进行,需一周时间。按滨海公司该所述意见,双方间该份合同的交货时间应为2017年2月4日,但滨海公司实际的交货时间为2017年2月10日,已属逾期。应当指出的是,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未按合同约定对样衣进行封样,致使无法确定最终的大货生产标准,从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锦林公司对主唛的装订位置进行过变更且要求对衣服予以另行修色,因而有可能对滨海公司的按期交货产生一定影响。故对于滨海公司逾期交货的行为,锦林公司亦有责任,由此造成的空运费用损失,双方应共同负担。但基于滨海公司所交货物由于存有明显瑕疵而导致返工的原因,因而滨海公司对于逾期交货承担主要责任,并对应予以承担空运费用损失,从而酌情确定滨海公司负担空运费4,688元。
关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6,800元修色费用,系为按锦林公司要求增加支出的不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费用,理应由锦林公司自行负担。对于锦林公司要求滨海公司赔偿未交付衣服面辅料损失的问题,因滨海公司实际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付成衣,则应赔偿锦林公司所缺面料的损失,金额酌定为800元。
二、关于01351M合同。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锦林公司提供的面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迟延交付是否因锦林公司多次修改加工工艺引起。根据锦林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面辅料最晚签收时间为2016年12月15日,按照合同约定,滨海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3日内对是否符合质量要求进行检查,如有不符应及时与锦林公司沟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揽人对定作人交付的材料负有及时检验的义务。从滨海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得出其对锦林公司提供的面料及时提出过质量异议,直至本案庭审时才提出面料存有质量问题,对此应不予采信。从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滨海公司曾在2017年1月5日提出对口袋部分进行改动,并提出增加费用,锦林公司表示新增费用各半负担,此时距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尚有2周以上的日期。依据双方的邮件往来可以看出,锦林公司此后多次指出滨海公司交付的船样不符合要求,要求重新制作,并指出大货应当注意的地方,嗣后锦林公司将该批货物的交货期限放宽至2月9日以及2月16日,但滨海公司均未在此日期前出货。双方合同约定的货物检验标准以外方客人意见为准,滨海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生产加工服装的单位,应当在合同履行中对此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在双方微信及邮件往来中均无法反映出系因锦林公司擅自修改加工工艺导致迟延交货,从而无法得出迟延交货系锦林公司原因造成,故滨海公司应当赔偿锦林公司对应空运费损失。关于口袋垫布产生的3,400元,从双方的邮件可以确认系生产过程中增加的费用支出,故对应费用应由锦林公司自行承担。
关于180482合同。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锦林公司是否迟延交付面辅料及迟延确定PP样。从双方在审理中的陈述可知,该合同项下除卡其色面料发生退换货外,其余面料并无延迟交货的情况发生。现双方对卡其色面料重新收货时间各执一词,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各自的陈述。按滨海公司的陈述,在2017年1月20日方收到卡其色面料,但棉绳至2月17日仍未收到,滨海公司亦自认双方对该批货物重新确定了交付日期,滨海公司大部分的交货日期均晚于重新确定的海运交付日期。关于PP样的确定,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反映,在2016年12月16日,因外方客人表示加工质量太差,锦林公司要求滨海公司对所提供的PP样予以整改;在此后的2016年12月17日至2017年3月8日,锦林公司又多次指出滨海公司生产的样衣不符合约定,并提出异议要求修改;直至同年3月9日滨海公司交付大货时,锦林公司仍在指出部分XS码的衣服门排太长,引起拉链起拱不平等问题,要求滨海公司修改;同年3月16日及3月18日,锦林公司又指出滨海公司将不良品或应返修未予返修的货物予以交货,构成货物后续处理不妥。上述对话足以表明系滨海公司加工瑕疵造成逾期交货,故因此产生的空运费用应由滨海公司承担。
关于180474合同。双方争议焦点在于:面辅料是否迟延交付及是否因锦林公司未提供服装版型造成滨海公司无法生产。锦林公司提供了相关供货单位的情况说明,滨海公司对此虽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若锦林公司逾期未提交面辅料,滨海公司作为一家专业加工单位,按常理应会及时提醒锦林公司提交面辅料;但在本案中,滨海公司从未向锦林公司提出且在双方此后的微信交谈中,滨海公司亦从未指出由于锦林公司的迟延交付面辅料导致其生产迟延,故该合同项下的面辅料不存在迟延交付的情况。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知,2016年12月7日锦林公司已在催促滨海公司交付船样,同年12月9日要求滨海公司尽快开裁,同年12月21日催促滨海公司交付封样样衣;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过后,滨海公司并未交付产品,锦林公司告知滨海公司将委托第三方加工并明确指出滨海公司的样衣达不到外方客人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约定。对此,滨海公司在对话中从未提出过异议,故显属违约。锦林公司因此产生的空运费及送至第三方产生的运费及装卸费均应由滨海公司承担。
关于对01351M翻单合同双方是否达成合意的问题。从双方的微信往来记录来看,锦林公司发出要求滨海公司加工该翻单产品的要约时,滨海公司并未回应。但在锦林公司告知该翻单的面料已发货,要求滨海公司收货时,滨海公司表示同意。审理中,滨海公司亦表示当时同意接受锦林公司要求加工翻单产品的请求。此后,滨海公司又称因面料的问题不愿生产,且及时告知了锦林公司,但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鉴于滨海公司对锦林公司发出的要约滨海公司已作出承诺,故依法双方就该翻单产品的加工已达成合意,滨海公司嗣后反悔,构成违约。滨海公司应当承担面辅料邮寄至第三方的费用880元。
关于滨海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即对01351M款产品主张锦林公司赔偿的请求,因在前述关于该产品锦林公司本诉请求的认定中已作阐明,故不再赘述。基于滨海公司违约,故滨海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同理,滨海公司要求锦林公司赔偿涉180474合同项下的利润损失亦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滨海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锦林公司涉01354M款产品的空运损失费4,688元、短装面辅料赔偿款800元;二、滨海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锦林公司涉01351M款产品的空运损失费35,998.70元;三、滨海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锦林公司涉180482款产品的空运损失费94,799.63元;四、滨海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锦林纺公司涉01351M款产品的翻单运费880元;五、滨海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锦林公司涉180474款产品的空运费35,097元,并退还锦林公司款项2,975元;六、驳回锦林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七、驳回滨海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026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546元。由锦林公司负担329元,滨海公司负担5,21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66元,由滨海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关键仍在于:对于案涉四份《销售合同》所涉服装加工事项,合同的哪一方构成违约;双方对于01351M翻单合同是否已达成生产的合意。
关于01354M合同。双方合同约定,面料到厂20天交货,且面料须在成衣交货前25天送达作为加工方。据此,原审依据滨海公司认可的曾经退回的涂层面料在2017年12月底前已经收到,再结合滨海公司在审理中作出有关衣服修色的工作在加工完毕后进行且需一周时间的自认意见,认定该合同项下的交货时间应为2017年2月4日,但滨海公司实际的交货时间为2017年2月10日,故构成合同履约逾期;同时基于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因未按合同约定对样衣进行封样,致使无法确定最终的大货生产标准,进而认定锦林公司对于滨海公司所交货物由于存有明显瑕疵而导致返工的事项,亦有责任,并无不当。依据上述认定意见,原审酌情确定滨海公司负担对应产生的空运费损失4,688元,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01351M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揽人对定作人交付的材料负有及时检验的义务。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滨海公司此前曾对锦林公司提供的面料提出过质量异议。且依据双方微信及往来邮件也均不能反映系因锦林公司擅自修改加工工艺导致滨海公司迟延交货的事实。据此,原审认定滨海公司应当赔偿锦林公司对应产生空运费损失,并无不当。
关于180482合同。原审中,滨海公司自认双方对该合同项下的加工服装重新确定了交付日期。经查,滨海公司的大部分交货日期均晚于重新确定的海运交付日期。对于PP样的确定问题,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反映,在2016年12月16日,因外方客户表示加工质量太差,锦林公司要求滨海公司对所提供的PP样予以整改;此后直至2017年3月8日,锦林公司又多次指出滨海公司生产的样衣不符合约定,并提出异议要求修改;直至同年3月9日滨海公司交付大货时,锦林公司仍在指出部分XS码的衣服门排太长,引起拉链起拱不平等问题,要求滨海公司修改;同年3月16日及3月18日,锦林公司又指出滨海公司将不良品或应返修未予返修的货物予以交货,构成货物后续处理不妥。上述对话足以表明系滨海公司加工瑕疵造成逾期交货,故因此产生的空运费用应由滨海公司承担。
关于180474合同。锦林公司提供了相关供货单位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合同项下面辅料不存在迟延交付的事实。对此,滨海公司虽表示持有异议,但同时却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诸如其曾提醒和催促锦林公司提交面辅料的事实。况且,在此后双方的微信交谈记录中,滨海公司亦从未指出系由于锦林公司的迟延交付面辅料的原因导致其生产迟延。至于服装版型的提供问题,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知,锦林公司曾多次催促滨海公司交付船样,并要求交付封样样衣;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过后,基于滨海公司未能按约交付服装加工产品的事实,锦林公司告知滨海公司将委托第三方加工,且明确告知滨海公司的样衣达不到外方客人的要求。对此,滨海公司在对话中未曾提出过异议。据此,原审认定滨海公司存在合同违约,承担锦林公司因此产生的空运费及送至第三方产生的运费及装卸费,于法有据。
关于对01351M翻单合同。原审审理中,滨海公司表示当时曾同意接受锦林公司要求加工翻单产品的请求,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已就该翻单产品的加工达成合意,嗣后,滨海公司无合理理由反悔,构成违约,故应当承担锦林公司由此产生的邮寄费损失880元。
综上,滨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判决适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1元,由上诉人滨海正浩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黄宇宏
审判员:王益平
书记员:高增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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