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漕煜(上海)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顾林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昱峰,上海秦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舜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山德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史延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漕煜(上海)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舜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漕煜(上海)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漕煜(上海)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盛棠丽
书记员:陈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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