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世平,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蓉,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佩奎,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聚贤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枫路XXX号XXX室。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000号7楼A-H室。
负责人:周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东华,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世平与被告王佩奎、被告聚贤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2020年1月2日,原告潘世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潘世平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计25.50元,由原告潘世平负担。
审判员:陈晓星
书记员:池金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