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业云,女,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亮(系原告潘业云之子),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力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季守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炜,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纯峰,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置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华漕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怡,女。
第三人:陈根友,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原告潘业云与被告上海东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置建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华漕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于2019年4月8日依法追加了陈根友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原告潘业云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潘业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业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潘业云负担。
审判员:林 叶
书记员: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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