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东,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雪岩,女,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顾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思本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庆臣。
第三人:赵建铭,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安路XXX-XXX号。
第三人:霍晓馨,女,195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潘东、张雪岩诉被告美思本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赵建铭、霍晓馨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潘东、张雪岩于2019年6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东、张雪岩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潘东、张雪岩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 平
书记员:顾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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