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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东洁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潘东洁,男,1989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潘正军,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华明,女,1981年4月0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张渝。
  委托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东洁与被告江华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东洁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东洁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陆波静

书记员:童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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